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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复对身份证换地址新条规的疑虑 (联合早报, 5 Apr 2008)
24 April 2008
联合早报 (简体)
(c) 2008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Limited
谨答复《联合早报•交流站》于4月5日刊登的许振群读者投函《对身份证换地址新条规的疑虑》:
新的条规是为了防止人们把地址更换到一个同他们毫无关系的地方。过去曾经发生人们虚报地址用做不法用途的事件,比如向“大耳窿”借钱。这给有关地址的真正屋主带来很大的困扰。
然而,我们同时也得取得平衡,避免新的程序过于麻烦。我们所列出的可接受证明文件,是考虑到人们在更换地址时的不同情况。过度限制可用以证明新地址的证件,可能给大多数真正的身份证持有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不论更换地址时使用的是什么证明文件,所有身份证持有者都必须在入住新居后28天内更换地址。没有更换或者虚报新地址,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长5年,或两者兼施。一旦怀疑有不法的行为,移民与关卡局将毫不犹豫的进行调查和采取执法行动。
感谢许先生的反映,我们会密切注意新条例的实行,并在必要的时候加以改进。
移民与关卡局
公众与内部联系副主任
林晶晶
对身份证换地址新条规的疑虑
许振群
5 April 2008
Chinese - Simplified
(c) 2008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Limited
3月26日,看到早报头版大标题:“杜绝不法之徒借高利贷嫁祸他人,下月起,换住址须出示证件。”我不禁感到一阵欣喜,暗忖政府终于采取措施,防止不法之徒虚报地址,嫁祸无辜。
然而,当我细读新闻,看到那12项可用以证明新地址的证件,我突然有一种隐忧。
我发觉这个新条例虽然可以防止人们虚报地址,但却不能阻止“ 有心人”或不法之徒故意拖延或迟迟不更换地址,以便招摇撞骗。
让我举例说明。
假设A君于4月1日卖掉四房式改买三房转售组屋而于4月14日搬进新居。现有的国民登记法令规定,A君必需在28天之内(就是5月14日前)更换新地址,否则就是犯法,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。但新条例却让A君至少有以下几种选择:
一、选择在28天内以入住协议更换地址;
二、选择在3个月后,以3个月内的入住协议或账单或信件呈报;
三、选择在1年后,以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更换;
四、选择拖延,等住上三五年后,或在大选分红时,才拿最新的 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去换地址;
账单和信件既没有入住日期,有谁会知道A君违反国民登记法令,迟至5年后才来更换?假如A君有意借贷,图谋不轨,大可利用旧地址为所欲为,谁人会知?谁人会晓?
因此,我建议修改新条例,以下例文件做为证件:
一、过去一个月内的入伙证(Certificate Of Title);
二、过去一个月内的租屋(房)合约(Tenancy Agreement),
三、屋主或其他同住者的身份证。
虽然很多时候领了入伙证不一定立即入住,但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一旦地址更换,即便是一个债务累累的人,量也不敢四处借贷,遗祸自己。
新加坡有85%的人是居者有其屋,只有一小部分的人没有自己的房子而是去租或与子女、父母或朋友同住。租屋有租屋(房)合约。跟子女、父母或朋友同住者因没有入伙证和租屋合约,所以,在更换地址时,可以出示子女、父母或朋友的身份证做为佐证。肯把身份证借给朋友去注册地址,非有一定的交情和信任,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担心虚报地址是多余的。
国民登记法令既已立定,理应严厉推行,处罚违规者。怎可延长呈报期限,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,制造祸端?
联合早报 (简体)
(c) 2008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Limited
谨答复《联合早报•交流站》于4月5日刊登的许振群读者投函《对身份证换地址新条规的疑虑》:
新的条规是为了防止人们把地址更换到一个同他们毫无关系的地方。过去曾经发生人们虚报地址用做不法用途的事件,比如向“大耳窿”借钱。这给有关地址的真正屋主带来很大的困扰。
然而,我们同时也得取得平衡,避免新的程序过于麻烦。我们所列出的可接受证明文件,是考虑到人们在更换地址时的不同情况。过度限制可用以证明新地址的证件,可能给大多数真正的身份证持有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不论更换地址时使用的是什么证明文件,所有身份证持有者都必须在入住新居后28天内更换地址。没有更换或者虚报新地址,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长5年,或两者兼施。一旦怀疑有不法的行为,移民与关卡局将毫不犹豫的进行调查和采取执法行动。
感谢许先生的反映,我们会密切注意新条例的实行,并在必要的时候加以改进。
移民与关卡局
公众与内部联系副主任
林晶晶
对身份证换地址新条规的疑虑
许振群
5 April 2008
Chinese - Simplified
(c) 2008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Limited
3月26日,看到早报头版大标题:“杜绝不法之徒借高利贷嫁祸他人,下月起,换住址须出示证件。”我不禁感到一阵欣喜,暗忖政府终于采取措施,防止不法之徒虚报地址,嫁祸无辜。
然而,当我细读新闻,看到那12项可用以证明新地址的证件,我突然有一种隐忧。
我发觉这个新条例虽然可以防止人们虚报地址,但却不能阻止“ 有心人”或不法之徒故意拖延或迟迟不更换地址,以便招摇撞骗。
让我举例说明。
假设A君于4月1日卖掉四房式改买三房转售组屋而于4月14日搬进新居。现有的国民登记法令规定,A君必需在28天之内(就是5月14日前)更换新地址,否则就是犯法,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。但新条例却让A君至少有以下几种选择:
一、选择在28天内以入住协议更换地址;
二、选择在3个月后,以3个月内的入住协议或账单或信件呈报;
三、选择在1年后,以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更换;
四、选择拖延,等住上三五年后,或在大选分红时,才拿最新的 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去换地址;
账单和信件既没有入住日期,有谁会知道A君违反国民登记法令,迟至5年后才来更换?假如A君有意借贷,图谋不轨,大可利用旧地址为所欲为,谁人会知?谁人会晓?
因此,我建议修改新条例,以下例文件做为证件:
一、过去一个月内的入伙证(Certificate Of Title);
二、过去一个月内的租屋(房)合约(Tenancy Agreement),
三、屋主或其他同住者的身份证。
虽然很多时候领了入伙证不一定立即入住,但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一旦地址更换,即便是一个债务累累的人,量也不敢四处借贷,遗祸自己。
新加坡有85%的人是居者有其屋,只有一小部分的人没有自己的房子而是去租或与子女、父母或朋友同住。租屋有租屋(房)合约。跟子女、父母或朋友同住者因没有入伙证和租屋合约,所以,在更换地址时,可以出示子女、父母或朋友的身份证做为佐证。肯把身份证借给朋友去注册地址,非有一定的交情和信任,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担心虚报地址是多余的。
国民登记法令既已立定,理应严厉推行,处罚违规者。怎可延长呈报期限,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,制造祸端?